|
小弟愚見, 如果哩個問題以法律黎講, 單車徑跑步好大機會係唔得
原因係唔止話照字面所講咁單一, 而係佢定立條法例本身既意義
就係佢起條路果陣已經分開左行人路同單車徑, 明顯兩條路就各有功用
i.e.一條係俾人踩單車用, 一條係俾其他行人用
當你唔係踩梗單車既時候, 好合情理係應該用行人路
我諗單車既定義冇人會爭議幾多個轆先算單車, 點樣先算踩單車
同樣, 行人路"行人"既定義我諗再集中幾快幾慢, 咩人先算行人都係唔關事
其他滾軸溜冰鞋、滑板等等既衍生道路使用者只會令問題更複雜
當然, 我自己都會跑單車徑, 但會揀少人既時候
通常係朝早或閒日跑, 一來唔使同人爭路, 二來跑起上黎都安全d
我唔覺得要將事件合法化, 只要用合理方式使用既時候,
我諗問題都可能自然化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