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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及跑步者是否可以共用單車徑?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單車徑設立的目的. 單車徑的設立, 就是給市民康樂及消閒之用(for recreational purpose), 而不是用作集體運輸, 即是說單車徑不是給人駕單車出出入入, 而是給市民娛樂, 所以"必經之路"的講法並不適用于單車徑.
Jackey Plaxton Law就以"必經之路"及沒有代替路線為理由, 反對封某段單車徑作為跑步比賽之用. 路是需要接駁到我們的家園, 否則便無路可走, 但消閒及娛樂場地, 就不需要一出門就到⋯⋯, 市民是可以使用各種方法前往. 每逢假日, 不正是有很多其它地區的市民, 以其它的交通工具, 將單車運到單車徑上使用嗎? 那麼非繁忙時候, 封一小段非繁忙路段單車徑作為跑步比賽都要反對, 是否很霸道呢?
至於在單車徑跑步是否犯法問題, 我有以下見解:
1. 單單在單車徑跑並沒有觸犯任何香港法例, 而會受到檢控.
2. 警方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下檢控在單車徑跑步人士.
A. 任何人如違反指定交通標誌進入單車徑內,而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最高刑罰為分別罰款二千元)
B.疏忽使用單車徑而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而又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最高刑罰為五百元。)
對於第一種情況, 只要在沒有豎立137號圖形交通標誌下進入單車徑, 是可以的; 若有該交通標誌, 行人進入單車徑, 只要有合理解釋, 都不會被檢控, 至於在一個建立目的為消閒及娛樂的設施內跑步是否合理, 那或者就要由法庭去判決, 目前為止, 未聽聞過有人因為在單車徑跑步而被法庭以這條法例判罪.
而第二種情況, 就一定要在跑步的時候做出一些危害自己或他人而沒有合理解釋才會犯法. 單單跑步是不會危害自己或他人, 除非你跑的時候撞倒其他人或單車, 而沒有合理解釋.
第二種情況, 我並不想爭辯, 因為任何人做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事, 都是應該受罰的o
而第一種情況, 兩三年前是不會出現的, 因為那時單車徑上面並根本沒有豎立有關的交通標誌. 為什麼單車徑使用了10幾20年都沒有豎立有關的交通標誌, 近年卻不斷豎立, 是否在剝奪跑步人士在單車徑上跑步的權利呢?
如果單車團體可以要求警方豎立有關的交通標誌, 我們亦可以要求警方拆除有關的交通標誌, 或者解釋該交通標誌並不適用于跑步行為(即跑步做運動已算是全理進入單車徑的原因), 還我們跑步者原有的權利!
[ 本帖最後由 sunrise 於 2011-2-23 12:0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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